關 鍵 詞: |
建築師;監造;業務過失;信賴原則 |
中文摘要: |
建築師依照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不僅是各類建築物的設計人,更是施工中的監造人,負責工程三級品管(分別是負責 QC 的承造人、QA 的監造人、QI 的行政機關)中第二層品保(Quality Assurance)的角色,當營造廠據以施工的設計圖有問題,或是因監造人之疏忽使得營造廠未能按圖施作時,都有可能影響建築物的營建品質,造成往後使用者生命與財產上受到威脅。因此,法律才會要求營建工程需要由建築師擔任設計與監造之職務,可見建築師在營建工程品管所扮演的角色,絕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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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建築師於營建品管中的角色 貳、「監造」與「監工」之區別 參、監造責任與信賴原則 肆、結語:不可分的監造權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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