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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試論建築師因監造所生之業務過失刑責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洪國華
出版日期: 2016.02.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89 期/55-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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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洪國華
關 鍵 詞: 建築師監造業務過失信賴原則
中文摘要: 建築師依照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不僅是各類建築物的設計人,更是施工中的監造人,負責工程三級品管(分別是負責 QC 的承造人、QA 的監造人、QI 的行政機關)中第二層品保(Quality Assurance)的角色,當營造廠據以施工的設計圖有問題,或是因監造人之疏忽使得營造廠未能按圖施作時,都有可能影響建築物的營建品質,造成往後使用者生命與財產上受到威脅。因此,法律才會要求營建工程需要由建築師擔任設計與監造之職務,可見建築師在營建工程品管所扮演的角色,絕不容忽視。
目  次: 壹、建築師於營建品管中的角色
貳、「監造」與「監工」之區別
參、監造責任與信賴原則
肆、結語:不可分的監造權與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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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國華,試論建築師因監造所生之業務過失刑責,台灣法學雜誌,第 289 期,55-60 頁,201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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