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聲請再審;證據能力;債權移轉命令;強制執行;國家賠償責任;特留分;不當得利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47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55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68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0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1 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法院依民法第 188 條規定判決僱用人應與受僱人連帶負侵權責任確定後,受僱人侵權責任部分依其後再審程序廢棄之確定判決,已變更為不負侵權責任,則僱用人侵權責任部分,是否因此構成「為判決基礎之民事訴訟判決,依其後之確定判決已變更」之再審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以資救濟?二、未經他人同意,私下竊錄與他人談話之影像與內容,製成錄音錄影光碟後,是否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具有證據能力,用以證明談話當事人間成立某種協議?三、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而將該金錢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時,如該金錢債權屬「薪資債權」,由於薪資債權有「已到來」薪資債權與「未到來」薪資債權之分,則執行債權人之債權於何種情形下始發生因清償而消滅之效力?四、依民法第 1225 條規定,除適用於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外,是否可類推適用於被繼承人所為之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五、不當得利法上,一方受有利益必須「致」他方受有損害,則財產上損益變動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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