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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47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6.02.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89 期/147-157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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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聲請再審證據能力債權移轉命令強制執行國家賠償責任特留分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47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55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68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0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1 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法院依民法第 188 條規定判決僱用人應與受僱人連帶負侵權責任確定後,受僱人侵權責任部分依其後再審程序廢棄之確定判決,已變更為不負侵權責任,則僱用人侵權責任部分,是否因此構成「為判決基礎之民事訴訟判決,依其後之確定判決已變更」之再審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以資救濟?二、未經他人同意,私下竊錄與他人談話之影像與內容,製成錄音錄影光碟後,是否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具有證據能力,用以證明談話當事人間成立某種協議?三、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而將該金錢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時,如該金錢債權屬「薪資債權」,由於薪資債權有「已到來」薪資債權與「未到來」薪資債權之分,則執行債權人之債權於何種情形下始發生因清償而消滅之效力?四、依民法第 1225 條規定,除適用於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外,是否可類推適用於被繼承人所為之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五、不當得利法上,一方受有利益必須「致」他方受有損害,則財產上損益變動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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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47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289 期,147-157 頁,201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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