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依法申請;人民陳述意見權利;行政處分;聽證者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下擬就我國學理及實務對此一議題之見解,參酌比較法上的觀察,以及由憲法建構行政程序基本權的面向,論述行政程序中人民陳述意見權利的範圍,是否僅限「積極地對人民的自由或既存的權利為限制或剝奪」,而不及於「消極地駁回人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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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人民陳述意見權利範圍之實務見解 一、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之範圍不及於否准依法申請事件 二、就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以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作為毋庸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主要理由 三、由基本權利保障之角度,正面肯定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亦屬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之範圍 四、小結 參、保障行政程序中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之立法意旨與學說見解 一、保障行政程序中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之立法意旨 二、國內學說及法務部之實務見解 (一)是否及於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應視處分之類型而定 (二)由其援引資料至少肯定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涉及限制基本權利者,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由其援引資料似全面肯定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時,即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法務部之實務見解 (五)小結 肆、行政程序基本權的建構與解釋-從德國法的爭論及歐盟法的影響談起 一、德國法的爭論 二、歐盟法的發展與影響 (一)歐盟與人權保障 (二)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作為「享有良好行政權利」核心內涵之一 (三)歐盟法對德國法的影響 三、我國法上行政程序基本權的建構與解釋 (一)我國憲法解釋中的行政程序基本權 (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之合憲解釋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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