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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之陳述意見權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14.07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7 期/399-433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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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依法申請人民陳述意見權利行政處分聽證者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下擬就我國學理及實務對此一議題之見解,參酌比較法上的觀察,以及由憲法建構行政程序基本權的面向,論述行政程序中人民陳述意見權利的範圍,是否僅限「積極地對人民的自由或既存的權利為限制或剝奪」,而不及於「消極地駁回人民的請求」?
目  次: 壹、問題意識
貳、人民陳述意見權利範圍之實務見解
一、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之範圍不及於否准依法申請事件
二、就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以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作為毋庸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主要理由
三、由基本權利保障之角度,正面肯定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亦屬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之範圍
四、小結
參、保障行政程序中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之立法意旨與學說見解
一、保障行政程序中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之立法意旨
二、國內學說及法務部之實務見解
(一)是否及於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應視處分之類型而定
(二)由其援引資料至少肯定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涉及限制基本權利者,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由其援引資料似全面肯定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時,即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法務部之實務見解
(五)小結
肆、行政程序基本權的建構與解釋-從德國法的爭論及歐盟法的影響談起
一、德國法的爭論
二、歐盟法的發展與影響
(一)歐盟與人權保障
(二)人民陳述意見權利作為「享有良好行政權利」核心內涵之一
(三)歐盟法對德國法的影響
三、我國法上行政程序基本權的建構與解釋
(一)我國憲法解釋中的行政程序基本權
(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之合憲解釋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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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論否准人民依法申請事件之陳述意見權利,東吳公法論叢,第 7 期,399-433 頁,201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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