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死刑;證據能力;再審;非常上訴;救濟途徑;司法不法;公平審判 |
中文摘要: |
死刑判決不只是必須符合公平審判的「最低標準」而已,而是應該足以作為「公平審判的模範判決」才是。程序上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司法就沒有資格剝奪任何一個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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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正視「司法不法」! 貳、規範之說明 一、法源之概述:刑事訴訟作為運用之公政公約 二、死刑案件之程序要求 三、酷刑禁止與刑事訴訟 四、其他刑事訴訟之原則 (一)澄清義務/調查原則 (二)證據能力之積極要件:嚴格證明法則 (三)證據能力之消極要件:證據禁止法則 (四)歸責法則 參、個案之適用 一、澄清義務/調查原則之爭點 (一)被告警詢是否遭刑求? (二)羅○雄是否確為員警蘇○丕開槍所擊斃? 二、證據禁止法則之爭點 (一)檢察官未即時踐行告知義務? (二)非任意性之證言? 三、嚴格證明法則之爭點 (一)警員魏○政之證言? (二)法醫許○憲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 四、歸責法則之爭點 (一)遲為指紋鑑定之歸責? (二)現場蒐證及保全瑕疵之歸責 肆、結論:彌補「司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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