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程序選擇權;自由證明;協同主義;程序利益;辯論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探究家事法新設家事特別非訟程序,其設置該制度之旨趣及所採用之法理根據為何?合意聲請或同意由法院裁定須具備何等要件、法院是否受該合意之拘束?法院在行本案審理時,應適用何種程序原則?以及法院所為本案確定裁定具有何等效力?將上述諸事項與日本之家事事件程序法相關規定作比較,以觀我國家事法所定程序制度具備何等特徵或特色。此研究對於家事特別非訟程序之理論建構,以及關其審判實務之健全運作,實屬必要且為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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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言 貳、程序開始之要件及本案審判 一、當事人之合意選用 二、本案之審理、裁判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參、不服聲明及確定裁定之效力 一、聲明不服之程序 二、裁定確定之效力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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