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結構債;犯罪成本之扣除;超個人法益(社會法益) |
中文摘要: |
銀行法之特殊背信罪為實害犯,必須以其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始得成立。而犯罪所得是否為特別背信罪之成罪要件?應否以犯罪所得作為加重要件之基準?犯罪所得(加重要件)應如何計算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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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簡評 壹、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 之立法沿革 貳、有無犯罪所得並非成罪之關鍵 參、應否以犯罪所得作為加重要件之基準? 肆、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 與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之比較 伍、犯罪所得是否應扣除成本?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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