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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紅火案看金融犯罪所得及加重要件-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92 號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6.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7 期/48-55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3117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結構債犯罪成本之扣除超個人法益(社會法益)
中文摘要: 銀行法之特殊背信罪為實害犯,必須以其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始得成立。而犯罪所得是否為特別背信罪之成罪要件?應否以犯罪所得作為加重要件之基準?犯罪所得(加重要件)應如何計算與認定?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簡評
壹、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 之立法沿革
貳、有無犯罪所得並非成罪之關鍵
參、應否以犯罪所得作為加重要件之基準?
肆、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 與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之比較
伍、犯罪所得是否應扣除成本?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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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從紅火案看金融犯罪所得及加重要件-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92 號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47 期,48-55 頁,201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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