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分居;積極請求權;消極抗辯權;免除同居之正當理由 |
中文摘要: |
本文將藉由實例題,探討以下法律問題: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條但書所稱「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是否能解釋為民法承認有「分居」制度?又所稱之「正當理由」事由,應如何解釋,其與民法第 1052 條有關離婚之事由有何關係?夫妻之一方訴請分居之請求,得解釋為積極之請求權,抑或僅能為消極之抗辯權?夫妻分居期間,夫妻何種權利、義務應準用離婚之規定?何種權利、義務與婚姻效力同,不必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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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問題解析 一、民法第 1001 條但書所稱「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但書規定,是否承認民法有「分居」制度? 二、民法第 1001 條但書所稱之「正當理由」事由,應如何解釋?其與民法第 1052 條有關裁判離婚事由有何關係? (一)實務見解 (二)比較法之觀點 三、夫妻之一方訴請分居之要求,得為積極之請求權,抑或消極之抗辯權? (一)消極之抗辯權說 (二)積極之請求權說 四、夫妻分居期間,夫妻何種權利、義務應準用婚姻效力之規定?何種權利、義務應準用離婚之規定?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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