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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第 1001 條但書之分居規定應予法制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16.06.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65 期/63-6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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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分居積極請求權消極抗辯權免除同居之正當理由
中文摘要: 本文將藉由實例題,探討以下法律問題: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條但書所稱「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是否能解釋為民法承認有「分居」制度?又所稱之「正當理由」事由,應如何解釋,其與民法第 1052 條有關離婚之事由有何關係?夫妻之一方訴請分居之請求,得解釋為積極之請求權,抑或僅能為消極之抗辯權?夫妻分居期間,夫妻何種權利、義務應準用離婚之規定?何種權利、義務與婚姻效力同,不必變動?
目  次: 壹、爭點
貳、問題解析
一、民法第 1001 條但書所稱「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但書規定,是否承認民法有「分居」制度?
二、民法第 1001 條但書所稱之「正當理由」事由,應如何解釋?其與民法第 1052 條有關裁判離婚事由有何關係?
(一)實務見解
(二)比較法之觀點
三、夫妻之一方訴請分居之要求,得為積極之請求權,抑或消極之抗辯權?
(一)消極之抗辯權說
(二)積極之請求權說
四、夫妻分居期間,夫妻何種權利、義務應準用婚姻效力之規定?何種權利、義務應準用離婚之規定?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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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民法第1001條但書之分居規定應予法制化,月旦法學教室,第165期,63-69頁,201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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