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利得沒收;擴大利得沒收;本案外之不法利得;總額原則;德國合憲裁判 |
| 中文摘要: |
某毒販甲將 4 克海洛因以 36 萬元之價格賣給乙,乙跟甲約定,等半小時後轉賣給丙後再付價金,甲同意。在乙要跟丙見面交貨之際,被丙帶來之警察在交易時當場逮捕,並在乙身上起出 4 包共計 4 克海洛因。乙為求減刑,供出上游為甲。當警方搜索甲存放海洛因之公寓時,除發現公寓內有 10 公克海洛因及 2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鐵盒、塑膠夾鏈袋及電子秤外,室內另藏有大約 50 萬元之現金。另查,毒販甲除販毒以外,雖經營加油站,但加油站地點偏僻,主要是作為販毒之聯絡場所及掩護之用,日常營業收入非常微薄。試問:該 50 萬元現金,根據甲之販毒歷史及收入狀況,法院高度懷疑係甲販毒所得,得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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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導讀 裁判要旨 裁判主文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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