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居民;居民之權利;居民之義務;居民與公民 |
中文摘要: |
地方制度法比照憲法有關人民基本權利及義務之規定,於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居民在地方自治團體內之權利義務,並於第 15 條界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即居民之概念。本文即以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之規定為基礎,闡述該法規定地方居民法律地位之意義,居民與公民之概念,居民權利規定之意義,權利之作用與內容,與居民義務規定之意義及義務之內容。其中對於該法將地方居民侷限於中華民國國民,且設籍在各該地方自治區域內者,亦提出檢討批評與修法建議。在闡述地方居民之權利義務時,亦略述法規之具體規定,與目前之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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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居民之概念 一、我國法規之規定 二、外國法之規定-居民與公民 三、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居民、國民與公民 四、非居民之法律地位 參、居民之權利 一、權利規定之意義與權利之作用 二、權利之內容 肆、居民之義務 一、義務規定之意義 二、義務之內容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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