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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偵訊未命具結的證據能力-最高法院近十年相關見解之轉變與評析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6.01
刊登出處:
台灣/
檢察新論
/
第 19 期
/250-257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743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具結
;
證據能力
;
證人
中文摘要:
法院或檢察官命證人具結時,未命證人或書記官朗讀結文,即命證人於結文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此朗讀結文程序雖有欠缺,但未必導致不生具結之效力,而應以證人是否確已明白結文之意義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判斷基準。如證人已明白結文之真實意思,應認證人已具結;反之,則不生具結之效力。
目 次:
壹、具結的意義
貳、偵查未命具結對證據能力應有之影響
參、未命共同被告具結的實務見解
肆、未命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具結的實務見解
伍、最高法院晚近見解
陸、結論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 第 66 條 (104.07.0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71、93-1、95、100-1、100-3、155、156、158、158-2、158-3、159-1、159-2、159-3、159-5、181、186、189、196-1、219-6、230、236-1、248-1、271、271-1、287-2 條 (104.02.04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7 條 (103.01.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一)
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6578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99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609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52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73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自由證明法則之新開展-最高法院近年裁判新趨勢之綜合評釋
共犯未具結對證據能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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