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居住人權;公私協力;BOT;社會住宅 |
中文摘要: |
居住為人類基本生理需求,乃國家對人民生存照顧義務,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經社文公約)與住宅法將居住明定為基本人權。為解決台灣都會區高房價所衍生的社會問題,並落實居住人權,廣建社會住宅近年來已成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符應民意需求的共識,也是當前居住問題最為嚴重的雙北市備受囑目的施政重點。在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面臨財政困窘,人力緊縮與欠缺出租住宅管理專業性的情況下,以 BOT 方式引進民間參與社會住宅興建與管理遂成為地方政府落實社會住宅政策之重要選項。惟基於公益維繫與基本權之保護義務,當國家將社會住宅興辦之行政任務,交由私人履行時,為避免弱勢人民權益因私部門利潤追求而受到損害,憲法、經社文公約、住宅法等相關規定即成為地方政府以公私協力 BOT 興辦社會住宅的行為框架與準據。 本文以憲法平等原則所衍生之需求性原則、經社文公約一般意見書對適當住房權所為之「可支付性」與「弱勢優先」解釋,以及住宅法賦予社會住宅應具有的保障弱勢者居住權最後防護網功能之意旨,觀察雙北市社會住宅行政實務推動現況,並檢視其合法性與妥適性,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在承租資格與分配比例方面:以中所得以下青年族群為主要對象之實務運作,不符弱勢優先與需求性原則之要求,亦與社會住宅的弱勢保護功能相左;對年齡所為之限制亦有年齡歧視而侵害居住平等權之疑慮。其次,在租金價格訂定方面:以中所得者為對象所訂定之「低於市價的齊一租金」,不僅沒有針對不同經濟條件者予以不同的需求協助,而有牴觸需求性原則之虞,且其因屋況新、交通便利而伴隨的高市場租金往往也造成對弱勢者可望不可及的「不可支付性」。 最後,在分配作業方式上:不依承租人需求性進行評比,而以抽籤方式做分配之之作業方式,也有違需求性原則之實質平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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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BOT 作為公私協力類型及其法制規範架構 一、BOT、公私協力與民營化之關聯:概念的釐清 二、公私協力法制化之論理基礎與規範架構 參、BOT 興辦社會住宅之法制現況及其法律規制 一、法制現況 二、社會住宅興辦之法律規制 肆、社會住宅推動現況之觀察與檢視 一、雙北市社會住宅推動現況 二、問題觀察與檢視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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