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土地徵收;補償價額;行政訴訟 |
| 中文摘要: |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土地徵收補償費,應由需用土地人先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如無法取得時,再提出徵收土地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通知執行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即徵收事項公告(包括補償費)三十日,需用土地人則將補償地價繳交主管機關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轉發,否則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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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補償費公告之性質疑議 一、徵收事項公告 二、土地現值公告 三、行政處分說 四、評析 參、「異議」、「復議」行政體系内部救濟程序之爭論 一、必要先行程序說 二、任意程序說 三、必要先行程序/任意程序說 四、評析 肆、補償費訴訟類型之爭論 一、撤銷爭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三、區分說 四、一般給付訴訟 五、確認訴訟 六、評析 伍、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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