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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法定地上權
編著譯者:
溫豐文
出版日期:
2014.10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
/
第 12 期
/85-9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3479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溫豐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法定地上權
;
建築物
;
強制執行
;
抵押權
中文摘要:
在我國土地與土地上之建築物不屬於同一人所有時,建築物所有人須取得土地之利用權,若未取得利用權,即為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 767 條前段規定,請求建築物所有人拆屋還地。至於土地利用權,其種類包括土地租賃權、土地使用借貸權等債權性質之利用權,以及地上權、典權等物權性質之利用權。實務上較常見者,為土地租賃權與地上權。本文擬就法定地上權加以分折。按民法有關法定地上權之規定有四個條文,即第 838 條之 1、第 876 條、第 924 條之 2 第 3 項及第 927 條第 3、4 項。以下分別敘述之。
目 次:
壹、前言
貳、民法第 838 條之 1 所定法定地上權
一、立法理由
二、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參、民法第 876 條所定法定地上權
一、立法理由
二、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肆、民法第 924 條之 2 第 3 項所定法定地上權
一、立法理由
二、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伍、民法第 92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所定法定地上權
一、立法理由
二、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陸、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42、425-1、765、767、838-1、866、876、877、913、923、924、924-2、927 條 (103.01.29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75 條 (103.06.04 版)
土地法 第 104 條 (100.06.15 版)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6、27 條 (102.08.22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7 年台上字第 130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522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7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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