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定地上權;建築物;強制執行;抵押權 |
中文摘要: |
在我國土地與土地上之建築物不屬於同一人所有時,建築物所有人須取得土地之利用權,若未取得利用權,即為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 767 條前段規定,請求建築物所有人拆屋還地。至於土地利用權,其種類包括土地租賃權、土地使用借貸權等債權性質之利用權,以及地上權、典權等物權性質之利用權。實務上較常見者,為土地租賃權與地上權。本文擬就法定地上權加以分折。按民法有關法定地上權之規定有四個條文,即第 838 條之 1、第 876 條、第 924 條之 2 第 3 項及第 927 條第 3、4 項。以下分別敘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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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民法第 838 條之 1 所定法定地上權 一、立法理由 二、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參、民法第 876 條所定法定地上權 一、立法理由 二、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肆、民法第 924 條之 2 第 3 項所定法定地上權 一、立法理由 二、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伍、民法第 92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所定法定地上權 一、立法理由 二、成立要件 三、法律效果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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