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區分地上權;第三利害關係人;測量基準 |
中文摘要: |
區分地上權之效力與普通地上權相同者,如區分地上權人對空間之使用收益、區分地上權之處分,乃至地租之支付義務等,準用普通地上權之規定。惟區分地上權呈現垂直鄰接狀態,與平面相鄰關係不同,是其與相鄰接不動產相互間調整權益,準用不動產相鄰關係之規定時,除應考量平面的相鄰關係外,尚須考量垂直立體的相鄰關係,乃至平面垂直兩型交錯之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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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區分地上權之意義 一、區分地上權係以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為客體之地上權 二、區分地上權是普通地上權之亞種 參、區分地上權之取得 一、基於法律行為者 二、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者 肆、區分地上權之效力 一、使用收益限制約定之效力 二、先設定物權之優先效力 伍、區分地上權之消滅 一、第三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斟酌 二、第三利害關係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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