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竊盜;侵占;贓物;沒收;犯罪所得 |
中文摘要: |
竊盜行為人在民法上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可否因其取得對物的事實支配地位而認為構成利得沒收,實務採取否定看法,理由不外因為行為人未取得所有權,且被害人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返還。然此觀點是否符合利得沒收的本質,且在被害人不明或死亡或怠於行使權利的情形,是否仍應讓行為人繼續保有法秩序所不肯認的贓物,即值得檢討。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為自己或為第三人所有的意圖 參、利得沒收之利得 一、犯罪所得是從事實利益觀點來認定 二、侷限犯罪所得於所有權的不當判例觀點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