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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男女平等觀點論民法第 1018 條之 1 自由處分金之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16.08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7 卷 第 8 期/1-25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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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自由處分金夫妻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家庭生活費用
中文摘要: 自由處分金於 2002 年修正法定夫妻財產制時所增訂,但由於立法時黨團之協商,使得該條文產生諸多爭議,包括自由處分金之性質,約定之效力,以及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關係等,學說上皆有不同見解。本文乃由自由處分金之立法過程出發,參酌比較法的觀點,特別是德國、瑞士之相關立法例,並以男女平等之原則作為依據,說明自由處分金之性質,並釐清其與家庭生活費用與剩餘財產分配之關係。因此,自由處分金之協議應解釋為獨立於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外,屬於供其額外開支之部分而為婚後財產,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預付。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自由處分金增訂之立法意旨
參、立法院審議增訂自由處分金之過程
肆、自由處分金請求權之性質
一、類似合夥說
二、家庭生活費用說
三、獨立請求權說
四、提前分配剩餘財產說
五、取得婚後財產說
伍、自由處分金協議之方法
陸、自由處分金與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關係
一、瑞士民法
二、德國民法
柒、自由處分金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關係
一、甲說: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預付說
二、乙說:婚後取得財產說
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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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從男女平等觀點論民法第1018條之1自由處分金之解釋,法令月刊,第67卷第8期,1-25頁,201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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