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由處分金;夫妻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家庭生活費用 |
中文摘要: |
自由處分金於 2002 年修正法定夫妻財產制時所增訂,但由於立法時黨團之協商,使得該條文產生諸多爭議,包括自由處分金之性質,約定之效力,以及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關係等,學說上皆有不同見解。本文乃由自由處分金之立法過程出發,參酌比較法的觀點,特別是德國、瑞士之相關立法例,並以男女平等之原則作為依據,說明自由處分金之性質,並釐清其與家庭生活費用與剩餘財產分配之關係。因此,自由處分金之協議應解釋為獨立於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外,屬於供其額外開支之部分而為婚後財產,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預付。
|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自由處分金增訂之立法意旨 參、立法院審議增訂自由處分金之過程 肆、自由處分金請求權之性質 一、類似合夥說 二、家庭生活費用說 三、獨立請求權說 四、提前分配剩餘財產說 五、取得婚後財產說 伍、自由處分金協議之方法 陸、自由處分金與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關係 一、瑞士民法 二、德國民法 柒、自由處分金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關係 一、甲說: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預付說 二、乙說:婚後取得財產說 捌、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