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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一事不再理與自訴權競合-評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39 號等相關判決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16.08.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56 期
/176-195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251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薛智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一事不再理
;
同一案件
;
自訴權競合
;
自訴
;
加入自訴
中文摘要:
在二○一四年的三二四行政院強制驅離事件後,多名被害人先後對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之下令驅離提起自訴,後提起之自訴卻被以同一案件已提起自訴為由論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亦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予以肯認。本文認為,此一事件之後續自訴確實係對同一案件之重複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禁止,但是會造成同一案件之自訴權人無法公平地行使自訴權,此一不當後果在現行法底下沒有透過解釋排除的機會,因此建議參考德國立法,增訂加入自訴制度予以解決。
目 次:
壹、事實背景
貳、相關判決要旨
參、綜合評釋
一、問題所在
二、重新界定案件概念
三、自訴程序適用限縮的案件概念
四、聲請追加為自訴人
肆、修法建議:增訂加入自訴制度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16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328、330 條 (105.06.22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6、7、18、19、33、95、134、161、163、265、267、271、278、284、300、302、303、319-1、326、334、343 條 (105.06.22 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8 條 (100.11.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3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433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新刑法總則與新同一案件-從刑法廢除牽連犯、連續犯論訴訟上同一案件概念之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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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效力範圍與變更起訴法條的界限──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決
從一事不再理原則談案件的單一性與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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