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時效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長期時效取得;短期時效取得;善意並無過失 |
中文摘要: |
羅馬法創設時效取得制度,主要目的在於治癒法律行為之瑕疵,使善意買受人得因一段時間之經過而取得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現代民法已經從時效取得制度發展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取代時效取得制度原有之大部分功能,因此時效取得制度在現代社會應扮演何種角色,變成有趣之議題。本文以法律制度發展史及法律比較之觀點,探討動產時效取得制度,並以此為基礎分析檢討我國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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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動產時效取得之法制史觀察 一、羅馬法 二、歐洲共同法 參、動產時效取得之法比較觀察 一、法國民法 二、日本民法 三、奧地利民法 四、德國民法 五、瑞士民法 肆、我國民法規定之分析檢討 一、民法第 768 條規定之分析檢討 二、民法第 768 條之 1 規定之分析檢討 三、原所有人對時效取得人是否得主張不當得利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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