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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宗教團體成員於妨害名譽罪之地位與救濟途徑
編著譯者:
吳景欽
出版日期:
2016.07.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99 期
/93-9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969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景欽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宗教團體
;
宗教組織
;
法人地位
;
妨害名譽罪
中文摘要:
宗教組織的型態極為複雜,除有依法設立成為財團或社團法人外,亦可能已申請許可成立的人民團體,若未向法院為登記者,就屬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非法人團體。而妨害名譽罪,既然在保護個人的人格權,法人自得成為此罪的行為客體,自應屬被害人。
目 次:
壹、前言
貳、模糊不清的被害人界定
參、妨害名譽罪的保護對象
一、宗教組織的法律定性
二、具有法人地位的宗教團體
三、非法人地位的宗教團體
四、直接被害人的認定必須明確化
肆、有必要將侮辱或誹謗宗教的行為入罪化嗎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1 條 (104.12.3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104.07.0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9、130、165 條 (105.06.22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232、319、487 條 (105.06.22 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105.04.13 版)
相關判解:
院字第 1306 號
院字第 1545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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