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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6.07.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99 期
/157-16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294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違約金
;
債務不履行
;
消滅時效
;
租地建屋契約
;
意思表示之瑕疵
;
市場詐欺理論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說明如下:
一、海上貨物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交付於託運人後,未依載貨證券記載事項約定,擅自將貨物交由未繳回載貨證券之受貨人提領,致載貨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於此情形,載貨證券持有人就貨物之喪失請求運送人損害賠償時,由於已經罹於民法第 623 條第 1 項規定的一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為避免此一時效不利益,是否得改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8 條等侵權責任規定,請求運送人損害賠償。二、租地建屋契約中,當事人約定,期間十年,承租人於土地上興建之建物,於租賃期間屆滿後無償歸出租人所有。嗣後,承租人就市地重劃地上物拆遷事宜,與市地重劃會達成訴訟上和解,同意領取一筆建物拆遷補償費,並配合僱工拆除該建物。於此情形,出租人是否得主張承租人僱工拆除建物行為,損害其依約定得取得建物所有權之利益,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債務不履行,而請求承租人賠償其未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損害。三、作為美術畫作買賣契約標的物之畫作,經原創作者親自簽名其上,但於創作者亡故後始由出賣人蓋上創作者私章,於此情形,出賣人於出賣該等畫作時,未告知買受人嗣後代為蓋章之事,是否構成施行詐術?買受人是否得以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為由,撤銷該買賣契約。四、經紀人員有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處?買受房屋係海砂屋所生之損害,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企業經營者商品或服務責任保護法益之範圍。五、損害賠償之債,有多數債務人,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法院於適用本條項規定,斟酌雙方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以定損害賠償金額時,其所斟酌之「債務人」一方之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是否應綜合斟酌全體多數債務人就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2、184、217、225、250、623 條 (104.01.14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104.07.01 版)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100.12.30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20、20-1 條 (104.07.01 版)
公司法 第 23 條 (104.07.01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22、25 條 (104.06.24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104.06.1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4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4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8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8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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