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 中文摘要: |
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非單一,為訴之主體之合併,其可分為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之當事人應具當事人適格要件,始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 。因當事人適格為當事人於訴訟事件有無主張權利之資格,係訴權之存在要件,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對此要件之欠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義務,且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法院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而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經由判決使共有關係變更成單獨所有之法律關係 。職是,本件為共同訴訟之民事事件,首應探討共同訴訟之定義與主體要件;繼而認定本件訴訟為何類型之共同訴訟;最後判斷本件訴訟是否當事人適格?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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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共同訴訟之定義 二、共同訴訟主體之要件 三、普通共同訴訟 四、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五、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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