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再審;新事證;適當性要件;虛偽證言;具結;撤回自白 |
| 中文摘要: |
對於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之事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於 2015 年 2 月 4 日修正後公布,施行迄今已屆滿一年。立法者藉由此次修法所欲扭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先前實務做法,以排除不合理且無必要之再審聲請要件限制,並求能更充分保障人民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權利,是否能有效達成,以及其他與本款新事實新證據再審事由有關之法律或實務問題,是否構成前述立法目的達成之阻礙,則是本文所要檢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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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限須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不當 參、放任不成罪之虛偽證言 肆、被告撤回自白作為新事實 伍、對無合理懷疑之合理懷疑 陸、(再)改革芻議-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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