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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凶宅資訊」做為營業秘密保護的例外-從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秉訓
出版日期: 2016.08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20 卷 第 8 期/79-88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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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秉訓
關 鍵 詞: 營業秘密法凶宅資訊刑事判決案例公開揭露資訊
中文摘要: 本文嘗試提出營業秘密保護之例外,可稱為「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此概念來自於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本案之系爭營業秘密為「凶宅資訊」,法院認為該資訊既無秘密性且無經濟價值,故非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標的。然而,「凶宅資訊」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視為營業秘密,則問題為其是否應受保護。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為讓購屋者不會誤買凶宅,鼓勵「凶宅資訊」的揭露乃屬必要,故應將「凶宅資訊」視為保護之例外。根據「凶宅資訊」的特徵,本文將其概念化而形成「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其判斷因素包括法規所要求揭露的資訊、接收資訊的對象無保密義務、以及資訊使用過程即喪失保護等等。
目  次: 壹、前言
貳、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
一、背景
二、爭點與法院見解
三、營業秘密要件爭點之再思考
參、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
一、「凶宅資訊」做為「營業秘密」
二、「凶宅資訊」之本質
三、「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之本質
四、營業秘密法立法目的之檢驗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秉訓,「凶宅資訊」做為營業秘密保護的例外-從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談起,全國律師,第20卷第8期,79-88頁,201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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