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營業秘密法;凶宅資訊;刑事判決案例;公開揭露資訊 |
中文摘要: |
本文嘗試提出營業秘密保護之例外,可稱為「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此概念來自於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本案之系爭營業秘密為「凶宅資訊」,法院認為該資訊既無秘密性且無經濟價值,故非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標的。然而,「凶宅資訊」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視為營業秘密,則問題為其是否應受保護。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為讓購屋者不會誤買凶宅,鼓勵「凶宅資訊」的揭露乃屬必要,故應將「凶宅資訊」視為保護之例外。根據「凶宅資訊」的特徵,本文將其概念化而形成「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其判斷因素包括法規所要求揭露的資訊、接收資訊的對象無保密義務、以及資訊使用過程即喪失保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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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 一、背景 二、爭點與法院見解 三、營業秘密要件爭點之再思考 參、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 一、「凶宅資訊」做為「營業秘密」 二、「凶宅資訊」之本質 三、「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之本質 四、營業秘密法立法目的之檢驗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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