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受拘禁人;權利救濟;特別權力關係;行政訴訟 |
中文摘要: |
關於監所受拘禁人外部權利救濟,大法官曾先後作成釋字第六五三、六八一、六九一及七二○號,設法朝向全面解構特別權力關係,但制度改革依舊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大法官已預見此類爭議究應採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特別訴訟程序,所須考慮因素甚多,諸如爭議事件之性質及與所涉刑事訴訟程序之關聯、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均須一定期間妥為規畫,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而本文認為假釋程序及否准時之權益保障,相較於監所其他類型之處遇或處分,係受刑人最為關切者,實有另以專文探討之必要以,除非另闢蹊徑,設計特別訴訟程序,否則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功能自較刑事訴訟,更能因應監所受拘禁人外部權利救濟的需求。 再者,如何建構監所受拘禁人權利救濟之制度,絕非僅止於大法官的上述考量,更為根本的問題在於現有監所與建構一個合乎人性尊嚴、足以承擔社會復歸功能的教化環境,實在相距甚遠。縱令建構了形式上完善的監所受拘禁人權利救濟制度,上述的結構性問題沒有解決,獄政改革註定會是漫漫長路。
|
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監所處遇或處分之類型及現行之權利救濟途徑 參、監所處遇或處分權利救濟途徑之制度建構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