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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參與犯罪組織的認定-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上訴字三六一九號判決之評析
編著譯者:
王紀軒
出版日期:
2016.10.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58 期
/204-21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809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紀軒
標 籤:
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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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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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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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組織
;
組織犯罪
;
參與犯罪組織
中文摘要:
司法實務對參與犯罪組織罪的認定,最主要的見解歧異在於,被告與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聯繫,究竟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或僅是私交情誼。被告是否參與犯罪組織,無法由犯罪組織名冊或加入儀式等形式外觀論斷,必須實質認定。行為人與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聯絡頻率及聯絡內容,應是釐清其有無參加犯罪組織活動,進而判斷是否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的重要標準。若是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人與其他組織成員必然保持聯絡,且聯絡內容及因聯絡而生的行為,也將附屬於犯罪組織活動。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理由
一、因聽命指揮行事而認定是參與
二、基於私交的行為認定不是參與
肆、評析
一、實務認定參與的標準
二、學理對於參與的認定
三、認定參與的具體建議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4 條 (105.06.22 版)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2、3 條 (105.07.20 版)
違警罰法 第 55 條 (80.06.29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 (105.04.13 版)
相關判解:
院解字第 3347 號
釋字第 556 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44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384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8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5040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3619 號 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組織犯罪之研究
參與犯罪組織未必為繼續犯
通訊監察中之最小侵害原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與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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