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加入;參加;犯罪組織;組織犯罪;參與犯罪組織 |
中文摘要: |
司法實務對參與犯罪組織罪的認定,最主要的見解歧異在於,被告與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聯繫,究竟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或僅是私交情誼。被告是否參與犯罪組織,無法由犯罪組織名冊或加入儀式等形式外觀論斷,必須實質認定。行為人與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聯絡頻率及聯絡內容,應是釐清其有無參加犯罪組織活動,進而判斷是否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的重要標準。若是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人與其他組織成員必然保持聯絡,且聯絡內容及因聯絡而生的行為,也將附屬於犯罪組織活動。
|
目 次: |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理由 一、因聽命指揮行事而認定是參與 二、基於私交的行為認定不是參與 肆、評析 一、實務認定參與的標準 二、學理對於參與的認定 三、認定參與的具體建議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