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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參與犯罪組織的認定-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上訴字三六一九號判決之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紀軒
出版日期: 2016.10.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58 期/204-21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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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紀軒
關 鍵 詞: 加入參加犯罪組織組織犯罪參與犯罪組織
中文摘要: 司法實務對參與犯罪組織罪的認定,最主要的見解歧異在於,被告與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聯繫,究竟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或僅是私交情誼。被告是否參與犯罪組織,無法由犯罪組織名冊或加入儀式等形式外觀論斷,必須實質認定。行為人與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聯絡頻率及聯絡內容,應是釐清其有無參加犯罪組織活動,進而判斷是否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的重要標準。若是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人與其他組織成員必然保持聯絡,且聯絡內容及因聯絡而生的行為,也將附屬於犯罪組織活動。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理由
一、因聽命指揮行事而認定是參與
二、基於私交的行為認定不是參與
肆、評析
一、實務認定參與的標準
二、學理對於參與的認定
三、認定參與的具體建議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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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紀軒,參與犯罪組織的認定-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上訴字三六一九號判決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258 期,204-214 頁,2016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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