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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台糖訴請大統公司賠償違約金案-彰化地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政賢
出版日期: 2016.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50 期/21-30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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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政賢
關 鍵 詞: 侵權行為產品瑕疵表現證明懲罰性違約金消保團體訴訟
中文摘要: 彰化地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判決涉及社會矚目之食品安全事件,被告大統公司在製造油品過程中,有攙偽、添加禁止添加物之行為,但彰化地院在前後兩件訴訟中,對於被告行為是否致生消費者損害一事,作成結論相反的判決,箇中原因,頗值探究。本文認為,法官對於具體個案之判斷,不能違反社會通念或常識,如判決結論有違反之虞,即應反思其中問題,而不應純以法律技術因素為由,率認同一基礎事實之不同訴訟,案情、法律關係不同,自得為不同判斷。以本件為例,因兩造在系爭契約中約定,被告所供應商品,不得對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故所涉爭點均與被告所為是否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有關,茲評析如下。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
貳、被告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簡評
壹、判決結論之疑義:同一法院在不同訴訟中就同一基礎事實之重要爭點為相反論斷
貳、爭點壹部分:主要涉及攙偽行為是否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參、爭點貳部分:主要涉及添加禁止添加物是否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肆、解決建議:作成符合社會通念之法律論斷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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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政賢,台糖訴請大統公司賠償違約金案-彰化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50期,21-30頁,2016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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