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侵權行為;產品瑕疵;表現證明;懲罰性違約金;消保團體訴訟 |
中文摘要: |
彰化地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判決涉及社會矚目之食品安全事件,被告大統公司在製造油品過程中,有攙偽、添加禁止添加物之行為,但彰化地院在前後兩件訴訟中,對於被告行為是否致生消費者損害一事,作成結論相反的判決,箇中原因,頗值探究。本文認為,法官對於具體個案之判斷,不能違反社會通念或常識,如判決結論有違反之虞,即應反思其中問題,而不應純以法律技術因素為由,率認同一基礎事實之不同訴訟,案情、法律關係不同,自得為不同判斷。以本件為例,因兩造在系爭契約中約定,被告所供應商品,不得對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故所涉爭點均與被告所為是否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有關,茲評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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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 貳、被告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簡評 壹、判決結論之疑義:同一法院在不同訴訟中就同一基礎事實之重要爭點為相反論斷 貳、爭點壹部分:主要涉及攙偽行為是否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參、爭點貳部分:主要涉及添加禁止添加物是否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肆、解決建議:作成符合社會通念之法律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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