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利害關係人;保險契約之謄本;直接請求權;責任保險;受害第三人 |
中文摘要: |
按保險法第 44 條第 2 項明定賦予保險契約之利害關係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又同法第 94 條第 2 項復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此第三人是否屬於前開規定之保險契約利害關係人,並非無疑。基此,本文嘗試對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保險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之相關問題加以分析,藉由釐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以及請求保險契約謄本之內容與限制,以平衡第三人與契約當事人雙方間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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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問題提出 裁判要旨 壹、事實 貳、各級法院判決 參、判決內容分析 評釋 壹、保險法第 44 條第 2 項保險契約利害關係人之基本概念 貳、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保險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評析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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