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約定;雇主正當營業利益;營業秘密;離職勞工權益;競業禁止補償 |
中文摘要: |
雇主為其營業秘密得與員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依據 2015 年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該條文訂定 5項要件:1.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5.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本文目的是評析上開規定在實務上推動之情況,並嘗試提出建議,期使競業禁止約定之法制更加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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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相關規範與行政指導之比較分析 參、競業禁止約定之要件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一)秘密性 (二)經濟性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急救與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一)勞雇雙方可否約定將員工部分薪資(酬勞)作為競業禁止之補償? (二)勞雇雙方可否約定將員工分紅作為競業禁止之補償?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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