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政治獻金;賄賂;對價關係;受賄罪;公務員;職務行為 |
| 中文摘要: |
關於公務員受賄罪成立的關鍵,即在於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相當的對價關係,若不具有對價性,即屬於所謂政治獻金。因此,對價性與否,將決定著到底是受賄或是政治獻金的關鍵,惟關於對價性的判斷基準,卻難於法律中明文,只能依賴法官於具體個案為判斷,而為了避免因法官而異的差別對待,也使政治獻金與賄賂的區別趨於模糊與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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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語焉不詳的對價性認定 一、明確性的要求 二、受賄對價性的不確定性 三、牙醫師公會案 參、對價性認定的關鍵-職務行為的範疇 一、職務行為界定的複雜性 二、58 年台上字第 884 號判例之問題 三、刑法公務員的限縮與職務行為的內涵 四、扁案判決 五、林益世案判決 六、實質影響力說與圖利罪 肆、永難解決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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