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新聞稿;藥廠;藥事法;藥品研發;藥品廣告管制;處方藥 |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令尙無對於臨床試驗結果應對社會大眾公布之強行規定。但若跨國藥品集團在其母國因該國法令對臨床試驗之進展有公開揭露的強制規定,且該國法令又不限制處方藥只能對醫師於醫療刊物宣傳,而可以採直接對藥品使用者宣傳之方式為之,則新藥之臨床試驗結果與藥商對該等結果之說明與解釋,因網際網路無國界之特性,早已在全球網際網路成為公開周知的訊息,全球一般民眾皆可査詢得知,甚至可能因為連結被轉貼到臉書等各大社群網站、推特、部落格、手機 App,傳播力更強,將恐使我國藥事法的嚴格限制,形同虛設。本文謹先分析台灣藥事法應如何適用於首揭假設案例,並將另文輔以醫藥產業與管制法皆高度發展的美國法令與其指標判決爲例,分析公眾對藥品研發成果的知悉權與行政機關對藥品廣告的管制手段,究竟應如何權衡與有效執行,方能形成一中立客觀的醫藥法令管制環境。
|
| 目 次: |
一、前言:藥品研發結果之公眾知的權利與藥品廣告管制目的之權衡 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之藥品廣告管制,對象與方式均有不同 三、近年來主管機關對於藥物廣告之重要解釋函令之分析 四、案例分析 五、小結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