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原住民;土地所有權;原住民保留地;習慣法;比較法;占有原則 |
中文摘要: |
在現行民法物權編規定之下,若原住民個人、原住民族欲在法院以所有權、其他權利主張土地所有權都有其侷限性,而法院也多以「無法證明」、「系爭土地已經登記為國有」等理由駁回請求。而民法以外之法律規定有關現行原住民族土地之取得、處分、管理及利用,係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作為辦理之依據,該管理辦法既無法順應原住民族要求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權利之主張,亦無法解決長期以來之土地管理利用之問題。本文嘗試提供對原住民土地權利保護一個現行法體制內的論證依據,也期待法院負擔更大的對人民權利的保護任務,給原住民在土地權利上更完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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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比較法之借鑑 —、承認原則-美國 二、繼續性原則-澳洲、紐西蘭 三、轉化原則-加拿大 (一)主權之更迭,不影響原有的財產權歸屬 (二)以「占有原則」(The Doctrine of Tenure)作為權利基礎 參、以習慣法物權承認或創設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利 一、物權法定主義之目的、意義 二、物權法修正對習慣法物權承認與否之狀況 (一)學說與判例 (二)一個指標性案例的宣示 三、民法第一條習慣法基本內涵之變遷 (一)慣習與確信 (二)「法之確信心」作為關鍵要素 四、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利作為習慣法物權 (一)要件與效果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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