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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38 號解釋;上乘;橫出;營業管制;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劃分;自治條例;法律保留;委辦規則 |
中文摘要: |
地方自治與委辦事項的劃分標準,以及地方自治條例有無專業法律保留之適用,困擾我國地方制度法之解釋適用許久,釋字第 738 號解釋作出釐清,但仍留下若干問題。電子遊戲場業的管理屬於營業管制,為危險防禦一支,本件涉及對於青少年身心有高度危險性的管制,屬於中央立法之事項,自無疑義。本釋字未論證憲法第 108、109、110 條所列款目之危險防禦性質,而不無過於急躁地提出均權原則、共同協力、因地制宜,不無可惜。於營業管制領域,地方自治條例得否為「橫出」或「上乘」規定,以及須否有專業法律之授權,本解釋兼採專業法律概括授權以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授權說,並加上「於合理範圍內」。從地方自治之保障與現代國家之治理需要、臺灣地方自治圑體格局與治理需要而言,以及「多元民主正當性之監督」理論,應屬妥當;「合理範圍」,除限於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罰則之外,也不包括稅捐及特殊之案型。至於地方所制定者究竟為「自治條例」或「委辦規則」,從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及明文規定地方立法權,以及憲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而地方制度法為其中之一種,地方於營業管制領域所享有的補充性立法權畢竟也具「自治」的意涵,以及從多元民主正當性監督角度,地方法規受到諸多限制與控制而言,以前說為妥,但專業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案型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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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問題之提出 貳、本件涉及營業管制,究竟為自治或委辦事項? 一、釋字第 738 號解釋的劃分標準 二、評論 三、一個補充性的嘗試:地方自治權限之決定,取決於諸多因素 參、地方於營業管制領域制訂自治條例,須否有專業法律的授權? 一、釋字第 738 號解釋採憲法暨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說,並加上「於合理範圍內」,但也不放棄專業法律授權之找尋 二、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憲法暨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說及於合理範圍內 三、評論 四、日本法之觀察 五、德國法之觀察 肆、地方於營業管制領域所制訂者,究竟為「自治條例」或「委辦規則」?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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