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財經刑法;例外狀態;資本分配;揭弊者保護;吹哨者 |
中文摘要: |
隨著全球化經濟秩序的出現,傅統刑法強調以保護法益為核心的規範體系,是否能夠有效防治財經犯罪逐漸受到懷疑。以臺灣而言,相關防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除了在偵辦程序過程中,強調速偵、速審,在規範達反的法律效果設計,修法理由更不避諱直接在刑事立法政策上清楚表達「重懲重罰」的修法精神。使得涉及財經秩序的刑法規範,在立法時即逸脫了刑法所內含的謙抑原則。 本文嘗試從財經刑法的特殊性,藉由例外狀態與本質的關係,建構防治財經犯罪的規範角色,並衍生外部與內部監督的意義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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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財經犯罪的法制改革 貳、財經刑法的他我觀點 一、犯罪類型與防制方法的特殊性 二、跳脫法益由個人向超個人外延的思考 三、公共利益違反的刑罰性 參、重新定義特別刑法性質 一、超越構成要件要素的特殊判斷 二、固有刑法原則超越的必須與可能檢視 肆、強化防制財經犯罪的角色建置 一、新沒收體系 二、監督者保證的強化 三、內化的監督責任 伍、成為本質的例外狀態 一、決定例外狀態的內化權力 二、重塑揭弊者角色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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