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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著作輸入權之例外-著作權商品與附含於貨物之著作重製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16.11.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59 期/182-208 頁
頁  數: 26 點閱次數: 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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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著作輸入權著作權商品附含於貨物之著作重製物國際耗盡原則商品之附件
中文摘要: 智慧財產局對於第八七條第四款輸入權的適用範圍,曾解釋認為僅限於「著作權商品」,而產品表面或包裝上的圖案,不是著作權商品,沒有輸入權的適用。智慧財產法院則認為,產品包裝上之圖形著作,屬於著作權法第八七條之一第五款所謂的「附含於貨物之著作重製物」,也排除輸入權的適用。本文乃挑戰此一奇怪見解,將依序比較美國相關規定與判決,並進而比較澳洲、新加坡相關規定、判決,以及加拿大、南非之相關判決,瞭解各國對於輸入權適用範圍的討論。本文主張,商品表面或包裝上的圖形著作,仍應適用輸入權。對於「用商標圖案之著作權,來迴避商標法國際耗盡原則」的這種問題,輸入權之例外規定,可以作為解決之道,但也不該過度擴張輸入權之例外。
目  次: 壹、前言
貳、比較我國與美國輸入權例外之規定
參、著作權商品
肆、商品之附件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智傑,著作輸入權之例外-著作權商品與附含於貨物之著作重製物,月旦法學雜誌,第 259 期,182-208 頁,201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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