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羈押審查;人權保障;緊急拘提;閱卷權;防禦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簡要比較美國制、日本制及歐洲制,藉以評析釋字第 737 號,筆者認為大法官依憲法第 78 條及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固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惟民主國家之法律則應由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制定。我國法律規定偵查程序不得閱卷,被告及其辯護人如何獲知檢察官聲請羈押所據資料以適當行使防禦權,規定闕如,致法官沒有一定準則。釋字第 737 號解釋一方面因現行法規有欠完備而宣告違憲;另方面謹守分際,催促立法但不侵犯立法權,誠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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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先進國家法制之比較 一、美國 二、日本 三、歐洲 參、我國羈押實務 一、我國羈押實務之缺失 二、限制卷證獲知權之實務需要 肆、建議修法方向 一、釋字第 737 號解釋意旨 二、建議修法方向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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