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職權撤銷;行政處分;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訴願 |
中文摘要: |
職權撤銷(Rücknahme)與廢止(Widerruf)均係行政機關,於行政救濟程序之外,消滅行政處分效力的行為。職權撤銷係以自始違法之行政處分為對象,旨在糾正行政處分之瑕疵,具有糾正功能,體系上與行政處分違法之效果相關。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以該處分係屬自始違法為前提。所謂違法,係指行政處分違反外部法規,舉凡事實認定錯誤、解釋法規錯誤、適用法規錯誤、裁量瑕疵、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錯誤、程序或方式上違法等,均屬之。但如其係屬不重要之程序或方式上違法,或因事後補正、轉換等而成為合法之行政處分,則依法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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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廢止與行政罰應有所區別:三者之概念、功能與適用法則,均有不同 一、就概念、功能而言: 二、就適用法則而言: 貳、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法制基礎:調和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衡突,並斟酌公益 參、現行規定之分析與修正建議 一、撤銷時機 二、撤銷機關 三、限制撤銷之情形 四、撤銷之裁量 五、撤銷之期限 六、職權撤銷之方式 七、撤銷之效果 肆、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之依職權撤銷應如何適用法則? 一、對於第三人負擔之授益處分,行政機關可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之問題 二、關於第三人授益之負擔處分適用法則之問題 伍、關於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上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含「不當之行政處分」可否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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