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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錫堯
出版日期: 2015.11
刊登出處: 台灣/中華法學第 16 期/49-90 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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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錫堯
關 鍵 詞: 職權撤銷行政處分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訴願
中文摘要: 職權撤銷(Rücknahme)與廢止(Widerruf)均係行政機關,於行政救濟程序之外,消滅行政處分效力的行為。職權撤銷係以自始違法之行政處分為對象,旨在糾正行政處分之瑕疵,具有糾正功能,體系上與行政處分違法之效果相關。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以該處分係屬自始違法為前提。所謂違法,係指行政處分違反外部法規,舉凡事實認定錯誤、解釋法規錯誤、適用法規錯誤、裁量瑕疵、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錯誤、程序或方式上違法等,均屬之。但如其係屬不重要之程序或方式上違法,或因事後補正、轉換等而成為合法之行政處分,則依法不得撤銷。
目  次: 壹、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廢止與行政罰應有所區別:三者之概念、功能與適用法則,均有不同
  一、就概念、功能而言:
  二、就適用法則而言:
貳、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法制基礎:調和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衡突,並斟酌公益
參、現行規定之分析與修正建議
  一、撤銷時機
  二、撤銷機關
  三、限制撤銷之情形
  四、撤銷之裁量
  五、撤銷之期限
  六、職權撤銷之方式
  七、撤銷之效果
肆、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之依職權撤銷應如何適用法則?
  一、對於第三人負擔之授益處分,行政機關可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之問題
  二、關於第三人授益之負擔處分適用法則之問題
伍、關於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上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含「不當之行政處分」可否依職權撤銷)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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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堯,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中華法學,第 16 期,49-90 頁,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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