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民商分離制;民商合一制;現物出資 |
| 中文摘要: |
平成 17(2005)年日本因大幅修改公司法之關係,日本新公司法(平成 17 年 7 月26 日法律第 86 号)已從商法典分離成為一部單行法,於(平成 18)2006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此次的大規模修改,除了因應條文的現代語化,公司法制的現代化之外,並刪除公司設立時的最低資本金額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為日幣 1,000 萬圓,有限公司為日幣 300 萬圓「我國亦於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廢除最低資本額限制」),及廢除有限公司的制度等。該國因公司法之修正頻繁,導致其他置於商法典中的法律分野,顯得黯然失色。尤其是商事交易之相關規定,自明治 44 年起迄今,未曾修改過其條文內容。尚且,日本的保險法(平成 20 年 6 月 6 日法律第 56 号)繼新公司法後亦從商法典分離為一獨立之單行法、並於 2010 年 4 月 1 日公布施行。也因此使得現在的日本商法典幾乎變得全貌無存,正面臨商法典是否應存廢之一重大課題。 然而、民商合一制之立法例,儼然已成為國際趨勢,例如 1942 年義大利的國民法典,於修改民法典債權編之際,廢除商法典改採民商合一制,荷蘭則於 1992 年因修改民法典之際,亦廢除商法典改採民商合一制。 有關於此,日本商法學者浜田道代教授更於 NBL 第 882 號•2008 年 6 月 1 日•1 頁之卷頭言中,亦強調現在的日本民商法之實質上的區別,宛如風中蠟燭。況且現在正逢民法典債權編的修改之際,應倣效拙論(黄瑞宜•中華民国(台湾)における民商合一制の展開-台湾民法債編の性格および日本商行為法のあり方-(明治學院大學大學院法學ジヤーナル第 23 號)2007 年)之立法方式,應以不區別民商法為前提,即導入民商合一制,可謂千載難逢之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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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現物出資因錯誤而無效之發行新股的效力-平 19()23494 号,甲野太郎対株式会社イソフォーエス,新株発行無効事件 一、事實概要 二、判例要旨 三、問題 四、檢討 參、於我國公司法上的出資之意義及種類 肆、出資之履行及發行新股的效力發生 伍、發行新股之不存在及無効二者的性質上區別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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