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執行期間;裁罰權;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行政罰案件之制裁須受到「裁處期間」之限制;但裁處後所衍生的罰鍰請求權,不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也由於可藉由行政執行貫徹,因此有執行期間的問題。總之,「消滅時效」、「裁處時效」以及「執行期間」三者之關連密切,或先後發生,或同時並存。本文目的之一,便是讓此三者之關連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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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貳、基本概念之釐清 一、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一)概說 (二)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之標的 二、行政罰裁處時效 二、執行期間 (一)概說 (二)執行期間在法解釋論上之定性 參、「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與「執行期間」之關連 一、此二者為並行且獨立之制度 二、「消滅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但「行政執行期間」尚未屆滿 三、「行政執行期間」已經屆滿但「消滅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四、行政機關對於撤銷「給付裁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課題 肆、「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與「行政罰裁處時效」之關連 一、消滅時效與裁處時效之標的不同 (一)公法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Anspruch)為標的 (二)裁處權時效以「裁罰權」為標的 二、「權限」與「公法上請求權」之關係-兼論公法上請求權之發生 伍、由立法政策面檢討「執行期間」制度之正當性:以國家租稅債權為例 一、執行期間制度之立法目的 二、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概述 三、執行期間制度所引發之疑義 四、應否刪除或調整「執行期間」相關規定? (一)主張刪除「執行期間」規定之見解 (二)反對刪除「執行期間」規定之見解 (三)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5 項規定之檢討 五、管見 (一)執行期間制度具有正當性 (二)反對說之意見僅係修正理由 (三)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應依據欠稅金額訂定長短不同之執行期間 (四)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 34 條有關執行期間規定可供參考 陸、結語 附錄、陳志豪行政執行官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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