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處分附款;附款容許性;授益之羈束處分;裁量處分;協商之附款;承諾之附款;附款合法性 |
| 中文摘要: |
行政處分附款作為行政機關於個案中用以細膩調控之機制,其附加之法容許性及合法性要件,於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定之初,乃仿效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立法例,分別於第 93 條及第 94 條定有一般性之規定。然而,行政程序法歷經逾十年之施行後,行政處分附款此等行政法上傳統機制,在實務操作上卻屢生若干頗值商榷及檢討之處。例如對於附款概念未能精確掌握及正確適用,附款附加偶有侵害立法權之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疑慮,以及行政機關逕將人民承諾事項轉換為附款之內容,而未再依職權進行正當合理關聯之審查等。有鑑於此,本文從立法政策角度出發,針對現行行政程序法中之附款相關規定提出以下三點修正建議,俾供立法者參考:一、增訂行政處分附款之一般性概念定義;二、關於羈束行政處分附加附款之法容許性,應明文限縮在「人民享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類型上;三、明定「承諾之附款」的法容許性,並規定其內容亦應如同行政機關單方形塑之傳統附款一般,仍須具備實質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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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行政處分附款概念之定義問題 一、行政處分附款之一般性定義 (一)現行行政程序法之規範情形 (二)學說及實務現況 (三)立法政策上之思考 二、個別行政處分附款之定義 (一)現行行政程序法之立法例 (二)立法政策上之思考 參、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 一、立法沿革探尋 二、學說及實務見解 三、立法政策上之思考 肆、附款內容形塑之協商可能性及其合法界限 一、「協商及承諾附款」之運用實務 二、學界及法院對「協商及承諾附款」之態度 三、「協商及承諾附款」內容之合法性 四、納入行政程序法規範之法政策思考 伍、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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