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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檢討與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淑芳
出版日期: 2013.07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6 期/291-3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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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淑芳
關 鍵 詞: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救行政處分之轉換行政處分之補正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行政處分之變更轉換主體轉換要件轉換程序瑕疵轉換之法律效果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實施 10 年以來,對於行政處分轉換規定之適用,雖然在實務上並不多見。惟從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意義-公益之維護與行政目的之達成、法律安定性與當事人權益之確保、處分效力之不中斷、法定期間之不逾越-與補救瑕疵行政處分體系的完備性-補充行政處分之變更與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的不足-以觀,應認為此一制度仍有存在之必要。而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雖應予以保留,但在與德國法比較之下,或施行 10 年以來,就其在適用上所產生之問題,則仍有檢討是否應予以修正的必要。本文在針對該條所規定之內容-轉換之主體、轉換之要件、轉換之程序-,及該條未規定之瑕疵轉換之法律效果,依序檢討後,最後共提出三個修正版本。
目  次: 壹、前言
貳、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存廢
一、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意義
二、補救瑕疵行政處分體系的完備性
參、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檢討
一、轉換之主體
二、轉換之要件
(一)轉換後之處分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
(二)原處分與轉換後之處分的目的與方向
(三)違法行政處分依第 117 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不得轉換
三、轉換之程序
四、瑕疵轉換之法律效果
肆、結論-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修正建議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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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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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芳,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檢討與修正,東吳公法論叢,第 6 期,291-318 頁,201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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