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救;行政處分之轉換;行政處分之補正;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行政處分之變更;轉換主體;轉換要件;轉換程序;瑕疵轉換之法律效果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實施 10 年以來,對於行政處分轉換規定之適用,雖然在實務上並不多見。惟從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意義-公益之維護與行政目的之達成、法律安定性與當事人權益之確保、處分效力之不中斷、法定期間之不逾越-與補救瑕疵行政處分體系的完備性-補充行政處分之變更與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的不足-以觀,應認為此一制度仍有存在之必要。而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雖應予以保留,但在與德國法比較之下,或施行 10 年以來,就其在適用上所產生之問題,則仍有檢討是否應予以修正的必要。本文在針對該條所規定之內容-轉換之主體、轉換之要件、轉換之程序-,及該條未規定之瑕疵轉換之法律效果,依序檢討後,最後共提出三個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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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存廢 一、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意義 二、補救瑕疵行政處分體系的完備性 參、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檢討 一、轉換之主體 二、轉換之要件 (一)轉換後之處分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 (二)原處分與轉換後之處分的目的與方向 (三)違法行政處分依第 117 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不得轉換 三、轉換之程序 四、瑕疵轉換之法律效果 肆、結論-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的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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