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列管設施;環境影響評估;中央行政法院;完全訴訟;暫時權利保護措施;國家賠償責任 |
| 中文摘要: |
在法國整體環境行政中,對於特定人為設施之管制方式,從前端的立法、中端的行政、到末端的司法,每一環節的介入角度,皆具備相當獨特性。其中,行政法院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權利權衡間,對於列管設施之一般性規定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所發揮的高密度監督審查角色,對我國相類似制度,應得發揮相當啟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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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列管設施之一般性監督 (一)設置列管設施之法定程序 (二)對於列管設施設置程序之司法監督 三、行政法院對設置列管設施所為之環境影響評估之監督 (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要件與內容 (二)行政法院對設置列管設施所為之環境影響評估之監督 四、結論:兼淺述對我國環境法制可能之啟發 (一)環境立法之密度 (二)環評決定之法律性質 (三)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四)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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