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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權證之課稅-從我國稅捐實務作法與理論的差距談起
編著譯者:
柯格鐘
出版日期:
2012.07
刊登出處:
台灣/
東吳公法論叢
/
第 5 期
/319-349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009
下載點數:
8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柯格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權證
;
權證課稅
;
稅捐
;
避險工具
;
客觀淨值原則
中文摘要:
權證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對於其在稅捐法上之處理方式,我國實務上向來係以權證之生命週期,區分成三個不同的階段,分別認定其應稅與免稅的法律效果:發行權證階段,因實務上認為發行不屬於交易行為,故應對發行權證之證券商所收取的權利金收入,不課徵證券交易稅,改依營利事業之所得課稅;在權證之權利存續階段中,則以權證屬於其他之有價證券為由,僅對其交易行為課徵證券交易稅,不對因此所獲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在到期結算階段,若權證的投資人認為有履約實益者,無論其選擇以現金或實物結算交易,均論以係就標的資產之有價證券例如股票所為的交易行為,並以此決定其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基礎,同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目 次:
一、前言:我國稅捐實務作法與理論的差距
二、權證課稅的實務作法
(一)權證之性質與其法律定位
(二)權證之所得課稅階段
三、現行實務作法所引發的疑慮
(一)違反依法課稅原則
(二)違反核實課稅及法律解釋的邏輯
(三)違反客觀淨值原則
四、權證課稅之應然作法
(一)應考察整體交易之事實並據以課稅
(二)券商自留權證額度之權利金收入的計算
(三)關於避險工具之選擇限制
(四)權證在履約階段損益的計算
(五)權證損益的客觀淨值原則
(六)權證作為稅捐客體的歸類
(七)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
五、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94.12.28 版)
所得稅法 第 4-1、4-2、24-2 條 (101.01.04 版)
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2 條 (99.12.29 版)
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 2 條 (97.08.06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3、155 條 (101.01.04 版)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2、5、8、16、22 條 (101.07.10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17 號
釋字第 367 號
釋字第 443 號
釋字第 566 號
釋字第 620 號
釋字第 622 號
釋字第 640 號
釋字第 650 號
釋字第 651 號
釋字第 657 號
釋字第 661 號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861922464 號
台財稅字第 0930001984 號
台財稅字第 861909311 號
台財稅字第 10000400260 號
台財稅字第 861920402 號
(86)台財證(五)字第 03037 號
台證上字第 09200120411 號
台證上字第 0930014364 號
台證稽字第 0940300771 號
台證稽字第 09500105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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