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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權證之課稅-從我國稅捐實務作法與理論的差距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柯格鐘
出版日期: 2012.07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5 期/319-349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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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柯格鐘
關 鍵 詞: 權證權證課稅稅捐避險工具客觀淨值原則
中文摘要: 權證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對於其在稅捐法上之處理方式,我國實務上向來係以權證之生命週期,區分成三個不同的階段,分別認定其應稅與免稅的法律效果:發行權證階段,因實務上認為發行不屬於交易行為,故應對發行權證之證券商所收取的權利金收入,不課徵證券交易稅,改依營利事業之所得課稅;在權證之權利存續階段中,則以權證屬於其他之有價證券為由,僅對其交易行為課徵證券交易稅,不對因此所獲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在到期結算階段,若權證的投資人認為有履約實益者,無論其選擇以現金或實物結算交易,均論以係就標的資產之有價證券例如股票所為的交易行為,並以此決定其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基礎,同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目  次: 一、前言:我國稅捐實務作法與理論的差距
二、權證課稅的實務作法
(一)權證之性質與其法律定位
(二)權證之所得課稅階段
三、現行實務作法所引發的疑慮
(一)違反依法課稅原則
(二)違反核實課稅及法律解釋的邏輯
(三)違反客觀淨值原則
四、權證課稅之應然作法
(一)應考察整體交易之事實並據以課稅
(二)券商自留權證額度之權利金收入的計算
(三)關於避險工具之選擇限制
(四)權證在履約階段損益的計算
(五)權證損益的客觀淨值原則
(六)權證作為稅捐客體的歸類
(七)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柯格鐘,論權證之課稅-從我國稅捐實務作法與理論的差距談起,東吳公法論叢,第 5 期,319-349 頁,201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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