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權證;權證課稅;稅捐;避險工具;客觀淨值原則 |
中文摘要: |
權證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對於其在稅捐法上之處理方式,我國實務上向來係以權證之生命週期,區分成三個不同的階段,分別認定其應稅與免稅的法律效果:發行權證階段,因實務上認為發行不屬於交易行為,故應對發行權證之證券商所收取的權利金收入,不課徵證券交易稅,改依營利事業之所得課稅;在權證之權利存續階段中,則以權證屬於其他之有價證券為由,僅對其交易行為課徵證券交易稅,不對因此所獲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在到期結算階段,若權證的投資人認為有履約實益者,無論其選擇以現金或實物結算交易,均論以係就標的資產之有價證券例如股票所為的交易行為,並以此決定其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基礎,同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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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我國稅捐實務作法與理論的差距 二、權證課稅的實務作法 (一)權證之性質與其法律定位 (二)權證之所得課稅階段 三、現行實務作法所引發的疑慮 (一)違反依法課稅原則 (二)違反核實課稅及法律解釋的邏輯 (三)違反客觀淨值原則 四、權證課稅之應然作法 (一)應考察整體交易之事實並據以課稅 (二)券商自留權證額度之權利金收入的計算 (三)關於避險工具之選擇限制 (四)權證在履約階段損益的計算 (五)權證損益的客觀淨值原則 (六)權證作為稅捐客體的歸類 (七)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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