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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區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清秀
出版日期: 2012.07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5 期/403-430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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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清秀
關 鍵 詞: 營利事業稅務會計財務會計量能課稅原則所得稅營業稅退稅款
中文摘要: 會計的功能在於表達企業的財產以及負債資訊,因此可以使企業發現其事實上存在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經營成果(自我資訊功能),而對於企業的股東(包括投資大眾)具有意義,同時也可以使債權人估計其債權履行之可能性。會計的主要功能,可以確定收支及盈餘狀況,使相對人了解企業在特定期間內之獲利情況。財務會計(亦即企業會計)有關企業利益之計算,即主要以保護投資人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為主要目的,其估計可較為保守。而稅務會計在計算企業之實際上盈餘時,以課稅所得作為經濟上負擔能力之指標,以及稅捐負擔可能性之指標,以把握「全部的實際上盈餘所得」以及實現合法的、公平課稅原則為目的。稅法也有其自己的目的性價值標準,而為稅務會計所必須取向遵循之標準。
目  次: 一、概說
二、營利事業課稅所得之計算:企業會計(或財務會計)準據主義
(一)企業會計準據主義
(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三)稅務會計有關課稅所得之計算
三、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區別
(一)概說
(二)金額調整事項:費用支出違反常規或法定限額,在稅務會計上不准認列
(三)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在稅務會計上,不得作為當期費用
(四)基於實現原則,認列所得實現時期
(五)基於稅法特別規定,不准認列利息所得之成本費用?-長期債券投資之利息所得之計算:債券溢價攤銷問題
(六)稅法規定選擇權之差異
(七)基於整體法律秩序統一性之要求,在稅務會計上不准認列費用
(八)基於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費用支出未取得外來憑證,在稅務會計上不准認列費用
(九)財務會計上之損失,稅務會計上不准認列之情形
(十)在財務會計上並非收益,但在稅務會計上納入收益?
(十一)在財務會計上屬於收益,在稅務會計上不計入收益範圍
四、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清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區別,東吳公法論叢,第5期,403-430頁,201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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