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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一行為不二罰的判斷基準論-兼論海關緝私條例與貨物稅條例上申報不實的競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12.07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5 期/473-510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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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惠宗
關 鍵 詞: 一行為不二罰一事不再理逃漏稅申報不實行為數法條競合
中文摘要: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原則」所指相同(Ne bis in idem, nicht zweimal gegen dassselbe.),亦稱「重複處罰之禁止」,原本為刑事實體法的概念,在程序法上,以「一事不再理」稱之。此一原則最早的明文規定在美國憲法增修條文(1791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罪案,不得令其受兩次生命或身體上之危險。」德國基本法第 103 條(1949 年 5 月 23 日)亦規定:「一、在法院被控告之人,有請求公平審判之權。二、行為之處罰,以行為前之法律規定處罰者為限。三、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依一般刑法多次受罰。」其中第 3 項的規定,即屬「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規定。上開規定,文義上,似乎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但此一規定,具有限制國家權力濫用,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義。故此一原則,是否為憲法的原則,是否普遍地適用至各種處罰,包括行政罰規定,容有一些探究的空間。
目  次: 壹、問題的緣起
貳、一行為不二罰作為一種憲法原則
參、判斷行為數的準據因素
肆、實務上之見解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的「一行為」
(一)釋字第 503 號解釋
(二)釋字第 604 號解釋
二、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
(一)行政法上義務說
(二)構成要件說
(三)立法目的說
(四)小結
伍、「一行為不二罰」的判斷程序
一、「一行為不二罰」係屬法律原則或法律效果?
二、立法行為具有形成行政法上行為數的權限
三、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四、個案輕重的比較
五、試擬「一行為」之基準
六、有疑義時的處理
陸、海關緝私條例與貨物稅條例上申報不實的競合
一、實務上爭執及判斷基準
二、本文見解-兼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惠宗,一行為不二罰的判斷基準論-兼論海關緝私條例與貨物稅條例上申報不實的競合,東吳公法論叢,第 5 期,473-510 頁,201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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