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一行為不二罰;一事不再理;逃漏稅;申報不實;行為數;法條競合 |
中文摘要: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原則」所指相同(Ne bis in idem, nicht zweimal gegen dassselbe.),亦稱「重複處罰之禁止」,原本為刑事實體法的概念,在程序法上,以「一事不再理」稱之。此一原則最早的明文規定在美國憲法增修條文(1791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罪案,不得令其受兩次生命或身體上之危險。」德國基本法第 103 條(1949 年 5 月 23 日)亦規定:「一、在法院被控告之人,有請求公平審判之權。二、行為之處罰,以行為前之法律規定處罰者為限。三、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依一般刑法多次受罰。」其中第 3 項的規定,即屬「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規定。上開規定,文義上,似乎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但此一規定,具有限制國家權力濫用,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義。故此一原則,是否為憲法的原則,是否普遍地適用至各種處罰,包括行政罰規定,容有一些探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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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的緣起 貳、一行為不二罰作為一種憲法原則 參、判斷行為數的準據因素 肆、實務上之見解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的「一行為」 (一)釋字第 503 號解釋 (二)釋字第 604 號解釋 二、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 (一)行政法上義務說 (二)構成要件說 (三)立法目的說 (四)小結 伍、「一行為不二罰」的判斷程序 一、「一行為不二罰」係屬法律原則或法律效果? 二、立法行為具有形成行政法上行為數的權限 三、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四、個案輕重的比較 五、試擬「一行為」之基準 六、有疑義時的處理 陸、海關緝私條例與貨物稅條例上申報不實的競合 一、實務上爭執及判斷基準 二、本文見解-兼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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