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從新從輕;法律變更;空白構成要件;裁罰基準 |
中文摘要: |
由於行政法義務及其配套的裁罰規定,無法完全由法律或自治條例自行規範,往往需授權由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來補充若干細節或具體內容。因而,行政罰法第 5 條所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應包含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所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有變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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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一、「從新從輕原則」概述 二、我國相關研究之概述 三、本文擬研究之問題 四、思考導引案例 (一)案例一:違法進口大陸地區之晶圓片 (二)案例二:工業區污水排放事件 貳、「空白構成要件填補規範」變更與「從新從輕原則」 一、「空白構成要件填補規範」變更所引起之疑義 (一)概說 (二)事實變更說 (三)法律變更說 二、本文見解 (一)「空白構成要件填補規範」具有規範性 (二)附論:「行政爭訟判斷基準時」與「從新從輕原則」之關聯 參、「從新從輕原則」於稅法上之實踐--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之探討 一、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之概述 (一)增訂本條規定之背景 (二)實務對於「裁處時」概念之解讀 (三)本條規定僅適用於罰則,而不適用於本稅 (四)本條規定是否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 二、評析 (一)「裁處時」概念意涵之檢討 (二)適用於非納稅義務人之妥適性 肆、裁罰基準之變更與從新從輕原則 一、行為後、行政機關最初裁罰決定作成前「裁罰基準」有所變更 二、訴願或行政訴訟進行中「裁罰基準」有所變更 伍、解釋性行政規則變更與從新從輕原則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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