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從新從輕原則中「法律變更」之概念-兼評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12.07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5 期/511-539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584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從新從輕法律變更空白構成要件裁罰基準
中文摘要: 由於行政法義務及其配套的裁罰規定,無法完全由法律或自治條例自行規範,往往需授權由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來補充若干細節或具體內容。因而,行政罰法第 5 條所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應包含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所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有變更時。
目  次: 壹、序說
一、「從新從輕原則」概述
二、我國相關研究之概述
三、本文擬研究之問題
四、思考導引案例
(一)案例一:違法進口大陸地區之晶圓片
(二)案例二:工業區污水排放事件
貳、「空白構成要件填補規範」變更與「從新從輕原則」
一、「空白構成要件填補規範」變更所引起之疑義
(一)概說
(二)事實變更說
(三)法律變更說
二、本文見解
(一)「空白構成要件填補規範」具有規範性
(二)附論:「行政爭訟判斷基準時」與「從新從輕原則」之關聯
參、「從新從輕原則」於稅法上之實踐--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之探討
一、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之概述
(一)增訂本條規定之背景
(二)實務對於「裁處時」概念之解讀
(三)本條規定僅適用於罰則,而不適用於本稅
(四)本條規定是否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
二、評析
(一)「裁處時」概念意涵之檢討
(二)適用於非納稅義務人之妥適性
肆、裁罰基準之變更與從新從輕原則
一、行為後、行政機關最初裁罰決定作成前「裁罰基準」有所變更
二、訴願或行政訴訟進行中「裁罰基準」有所變更
伍、解釋性行政規則變更與從新從輕原則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三欽,從新從輕原則中「法律變更」之概念-兼評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東吳公法論叢,第 5 期,511-539 頁,2012年07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