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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以我國及德國行政法院相關裁判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鎮榮
出版日期: 2011.07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4 期/211-261 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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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詹鎮榮
關 鍵 詞: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制度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行政救濟
中文摘要: 基於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係仿效德國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之立法例而制定,故在研究方法上輔以比較分析德國行政法學說與裁判實務之見解,預期對於本文應有所助益,甚或可為我國行政法院未來之相關裁判提供啟示與借鏡。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制度目的
一、法安定性與個案正義之調和
二、概念內涵
(一)狹義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二)廣義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參、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
一、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概說
二、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實務與學說
(一)「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文義之立法沿革
(二)法務部函釋
(三)行政法院裁判
(四)學者見解
(五)小結
二、德國法之比較
(一)聯邦行政法院見解
(二)學者見解
(三)小結
四、本文立場
肆、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與其他行政救濟途徑間之適用關係
伍、不服程序標的不合法決定之行政救濟
一、駁回申請決定之法律性質
二、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詹鎮榮,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以我國及德國行政法院相關裁判為中心,東吳公法論叢,第4期,211-261頁,2011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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