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制度;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行政救濟 |
| 中文摘要: |
基於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係仿效德國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之立法例而制定,故在研究方法上輔以比較分析德國行政法學說與裁判實務之見解,預期對於本文應有所助益,甚或可為我國行政法院未來之相關裁判提供啟示與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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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制度目的 一、法安定性與個案正義之調和 二、概念內涵 (一)狹義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二)廣義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參、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 一、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概說 二、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實務與學說 (一)「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文義之立法沿革 (二)法務部函釋 (三)行政法院裁判 (四)學者見解 (五)小結 二、德國法之比較 (一)聯邦行政法院見解 (二)學者見解 (三)小結 四、本文立場 肆、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與其他行政救濟途徑間之適用關係 伍、不服程序標的不合法決定之行政救濟 一、駁回申請決定之法律性質 二、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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