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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援引國際條約作為憲法解釋基準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意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7.11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1 期/147-1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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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國際法國際人權法國內法化違憲審查
中文摘要: 關於國際法規範,若以條約為例,在我國憲法及現行法律對其效力及地位均乏明文。不過根據釋字第 329 號之論述應可得知,我國乃是採取成文憲法之一元論國家,國際人權條約經批准後有國內法之效力,不需經由特別之法律將其國內法化後才有國內法之效力。而經批准後之國際人權條約與國內法居於同等地位。本文將探討援引國際條約作為憲法解釋基準,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意義。
目  次: 壹、前言-由三則考題談起
一、95 年律師高考憲法第三題
二、95 年律師高考憲法第四題
三、95 學年度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憲法第一題
貳、國際條約在我國憲法上之地位
一、已簽署且批准者
二、已簽署但尚未批准者
參、以國際法規範作為釋憲之依據
肆、國際條約作為憲法解釋基準的他山之石
一、歐洲人權法院裁判對歐洲人權公約會員國之影響
伍、代結論-以釋憲作為國際人權法國內法化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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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援引國際條約作為憲法解釋基準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意義,東吳公法論叢,第 1 期,147-168 頁,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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