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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由行政法角度解讀「鳳梨酵素案」-「藥品」概念之認定、訴訟類型與當事人適格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07.11
刊登出處: 台灣/東吳公法論叢第 1 期/199-21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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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食品藥品療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當事人適格
中文摘要: 某項產品是否為藥品之認定,係兼採形式與實質標準。所謂形式標準,係指「中華藥典」以及衛生署所公告採認之其他國家藥典或處方集;至於所謂實質標準,則係指凡「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產品,均將被認定為「藥品」。在此種立法模式之下,人民可能因為對於某項產品是否為藥品之認定與主管機關不同,而蒙受極大的不利益。
本文將藉由鳳梨酵素案,探討藥品概念認定、訴訟類型與當事人適格等相關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一、舉辦「東吳行政法圓桌論壇」構想的源起
二、選定「鳳梨酵素案」為討論對象的原因
三、討論案例的設定
貳、「藥品」認定之法律問題
一、序說:藥事法對於「藥品」之認定兼採形式與實質標準
二、宣稱產品有療效之法律問題
三、藥食同源的情況下「藥品屬性認定模式」之分析整理
四、「鳳梨酵素案」刑事判決對於「藥品」概念論證之評析
參、不服「列為藥品函」之行政爭訟管道
一、「列為藥品函」之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
二、不服「列為藥品函」所應適用之「訴訟類型」
肆、利害關係人之原告當事人適格
一、行政爭訟當事人適格之一般理論
二、A 得否提起爭訟-A 之當事人適格問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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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由行政法角度解讀「鳳梨酵素案」-「藥品」概念之認定、訴訟類型與當事人適格,東吳公法論叢,第 1 期,199-218 頁,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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