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食品;藥品;療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當事人適格 |
中文摘要: |
某項產品是否為藥品之認定,係兼採形式與實質標準。所謂形式標準,係指「中華藥典」以及衛生署所公告採認之其他國家藥典或處方集;至於所謂實質標準,則係指凡「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產品,均將被認定為「藥品」。在此種立法模式之下,人民可能因為對於某項產品是否為藥品之認定與主管機關不同,而蒙受極大的不利益。 本文將藉由鳳梨酵素案,探討藥品概念認定、訴訟類型與當事人適格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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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一、舉辦「東吳行政法圓桌論壇」構想的源起 二、選定「鳳梨酵素案」為討論對象的原因 三、討論案例的設定 貳、「藥品」認定之法律問題 一、序說:藥事法對於「藥品」之認定兼採形式與實質標準 二、宣稱產品有療效之法律問題 三、藥食同源的情況下「藥品屬性認定模式」之分析整理 四、「鳳梨酵素案」刑事判決對於「藥品」概念論證之評析 參、不服「列為藥品函」之行政爭訟管道 一、「列為藥品函」之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 二、不服「列為藥品函」所應適用之「訴訟類型」 肆、利害關係人之原告當事人適格 一、行政爭訟當事人適格之一般理論 二、A 得否提起爭訟-A 之當事人適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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