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法上請求權;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 |
中文摘要: |
在法秩序下,人民與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著一般的法律關係,但是此種關係尚不具體,是一種潛在的關係,尚不因而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必須行政主體與人民有某種齊切的接觸,才可能發生行政法關係而產生具體的公法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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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概念 (一)與公法上支配權、形成權應有所區別 (二)與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不同 (三)與機關實施行政執行之權限不同 二、實定法上之意義 (一)行政程序法上所稱「依法規之申請」 (二)行政訴訟法上提起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股給付訴訟)之要件 (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消滅時效之要件 (四)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怠於執行職務」之認定 三、發生 (一)依據法規明文而發生 (二)依據解釋法規規定而發生 (三)依據類推適用私法規定或法理而發生 (四)依據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而發生 (五)依據憲法而發生 四、行使 (一)國家對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之方式 (二)人民對國家行使公法上請求權之方式 五、消滅 (一)實現(履行) (二)棄權 (三)失權 (四)消滅時效 (五)其他事由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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