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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542 號民事判決等 5 則裁判及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7 則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6.10.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05 期
/135-14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299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部分共有人繼續保持共有
;
侵權行為
;
契約效力相對性
;
土地雙重買賣
;
相當於租金利益之價額償還
;
借名登記契約
;
國民住宅之購買
中文摘要:
本期刊出的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587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600 號民事判決等裁判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壹、土地現所有人僅可認為「知悉」或「明知」系爭土地有他人占用的事實,但「不知」他人占用係基於多年前合法有效的買賣契約而占用,因而土地現所有人可不受該買賣契約有權占用效力的拘束,此並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所揭橥的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問題是,過去最高法院部分裁判曾認為,不動產受讓人縱使「不知」其讓與人與他人間就不動產已先有契約關係存在,但如「可得而知」或「難以委為不知」該契約關係存在時,仍應受該契約關係效力的拘束。貳、借名登記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政府興建之國宅,固設有配售資格限制,惟由同居家屬,以其家庭成員中符合配售資格者之名義購置國宅者,並未違反上開規範之目的,自不得認係規避強制規定之脫法行為,而否定其效力。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48、153、179、181、184、422、485、528、767、824、923、1138、1140 條 (104.06.1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66、496、526、530 條 (104.07.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54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54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59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60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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